粤港澳放宽跨境小汽车指标申请范围和条件
4月1日,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发布消息,粤港澳跨境非营运小汽车指标管理新规出台,放宽了投资类、人才类、捐赠类指标申请范围和条件。新规自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。
新规对投资类指标不再区分山区和非山区,规定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5万元人民币的国外、港澳台人士,即可获1辆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,多纳多得,最多可以获15个指标。粤籍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可获1辆内地入出香港商务车指标。
此外,在港澳工作的两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学现任校长,以及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的港澳台、外籍人士,可获1辆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。
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华侨、港澳台同胞捐赠累计金额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,或者社会团体捐赠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可获1辆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。
新规对指标有效期进行了规定,其中投资类指标有效期为1年,可申请延期1年;人才类、资格类指标有效期为5年,可申请延期5年;捐赠类指标长期有效。同时,新规明确了从事走私、转让等6种予以注销指标的情形。
为进一步推动粤港澳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,更好地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,此新规经粤港、粤澳商定,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。新措施实施前已受理或批准的申请,仍按照原规定进行管理。
(1)投资类指标
1.到我省投资的国外、港澳台商户,其上一年度在我省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以申办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:申办第1辆商务车指标的,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15万元以上;申办第2辆商务车指标的,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须达到50万元以上;申办第3辆商务车指标,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须达到100万元以上;从申办第4辆商务车指标起,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辆商务车指标,最多不超过15辆。
2.我省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,可以申办1辆内地入出香港商务车指标。
3.对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额条件,不再区分山区和非山区,每年年底根据指标使用、口岸通行能力及全省企业纳税平均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,上下调整幅度不超过20%。
(2)人才类指标
在港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学现任校长,以及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的港澳台、外籍人士,可以申办1辆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。
(3)捐赠类指标
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华侨、港澳台同胞捐赠累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,或者社会团体捐赠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,可以申办1辆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。
(4)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资格类指标申请条件不变。
(5)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粤港商务车指标的申请条件、范围按照原规定执行。
(一)加强指标有效期管理。
1.投资类指标。有效期为1年。指标到期后,可以申请延期;符合以下条件的,延期1年:
(1)行走港珠澳大桥口岸的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,持有人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5万元以上。
(2)行走港珠澳大桥口岸以外其他口岸的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,持有人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15万元以上,并以15万元为基数,每15万元可以办理1辆商务车指标延期。
(3)内地入出香港商务车指标,持有人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30万元以上。
(4)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的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,持有人须继续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。
对这类指标延期的条件,将根据申请条件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。
2.人才类指标。有效期为5年。有效期满后,持有人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,延期5年。
3.资格类指标。有效期为5年。有效期满后,持有人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,延期5年。
4.捐赠类指标。长期有效。
5.港珠澳大桥口岸粤港商务车指标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执行。有效期届满后,按照新规定执行。
(二)对于投资类指标,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,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,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。
(三)指标申请获准后,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发放批文。批文有效期1年,到期后可申请延期,符合规定的予以延期,每次延期1年。
批文延期前,其对应机动车在内地发生的交通事故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须处理完毕。
(四)申请人应当自领取批文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海关、边检部门办结备案手续。
(五)指标持有人或使用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予以注销指标:
1.利用机动车协助他人非法入出境,非法营运,违规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、物品,或从事走私行为的。
2.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指标的。
3.转让、出租、出售指标的。
4.连续2次未通过指标延期的。
5.逾期未办结海关、边检部门备案手续的。
6.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。
有第1项情形的,终身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请。有第2、3项情形的,5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。有第4项情形的,3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。有第5项情形的,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。有第6项情形的,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。对指标注销的,指标对应的批文、机动车牌证一并予以注销。
来源: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、新华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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